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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羁押三年后无罪释放,赔偿之余还需追责
 发布时间:2019/12/2 浏览次数:766

来源:南方都市报

潍坊高新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图源网络

日前,山东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向被羁押1277天后无罪释放的清华博士、海归孙夕庆公开道歉的现场视频曝光,视频中该院副院长王彬代表法院为孙夕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54万余元。孙夕庆在现场呼吁有关部门追究那些“罔顾事实,坚定不移地要将我送进监狱”的司法人员的责任。

于公众而言,为被司法确认无罪的公民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场景已不鲜见,越来越多的洗冤公民在获得数额不等的国家赔偿金之外,还能得到法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公开道歉。当然,最终获赔金额与个案当事人的诉求相比仍有颇大差距,以本案为例,孙夕庆在获释后曾提起超过两亿元的国家赔偿。

尽管对于无端堕入司法追究的公民而言,无论怎样的事后赔偿与弥补,都无法抚平身系冤狱所受的身体与精神伤害,但事后补偿机制的多元化,也代表了国家层面对冤假错案的反思与态度。依据《国家赔偿法》的制度设计,孙夕庆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而在道歉现场冤案当事人对本案办理过程中的其他司法环节与人员表达了明确的追究要求。

也应当看到,刑事案件前期办理过程中的相关部门与人员,对刑事追究的启动和进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赔礼道歉只是国家法定赔偿程序中的一部分,且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为冤案善后,但出于弥补和抚平当事人心理和精神创伤的考虑,本案前期罔顾客观事实、坚持将无罪公民送进监狱的相关办案人员,是否也应当出现在现场并向当事人表达歉意?

国家赔偿从无到有,从只有赔偿金到现在召开专门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大会,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进步和国家对冤假错案的反思力度。由于国家赔偿内容的逐步丰富,赔偿义务机关与道歉义务机关的责任、义务分工,或应当成为立法改进的一个可行方向。

从或许有些复杂的股东纠纷到本应程序严谨的刑事介入,孙夕庆的这些年确实一言难尽。民事纠纷的刑事介入应当慎之又慎,这不能仅是对具体办案人员的专业要求,更应当在制度层面为公民无端堕入刑事追究建起防火墙。

“四年半时光,114次开庭”,与之相应的却是两项并不复杂的刑事罪名,一名海归科研人员、企业家和公民的遭遇再一次说明,对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的非涉嫌暴力犯罪的公民进行长时间审前羁押,不仅具有难以估量的制度风险,也造成公民人身权利的无端损失,同时客观上增加国家赔偿的成本,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立和设置的最大必要性所在。

“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客观要求,与被羁押1277天得以无罪获释、亲身接受赔偿义务机关道歉的孙夕庆相比,河北唐山涉职务侵占与行贿罪名被羁押515天的女企业家周广华就没那么幸运,周在羁押期间病逝,2019年11月18日,河北唐山警方向其亲属道歉。

降低审前羁押率,尽可能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不仅是国家法治对身陷刑事追究的公民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表现,更能客观上降低办案机关与人员的职业风险、减少国家赔偿成本,让审前羁押手段回归其本来面目,避免用羁押变相替代(或增加)刑事惩罚的情况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出现。

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计算标准是羁押时长,由此来看,被羁押1277天的孙夕庆案,在近年来纠正的刑事个案中甚至排不到一个靠前的位置。公众对其的印象和记忆,可能某种程度上得靠“清华博士、海归”的标签,清华博士、海归、企业家的社会身份,在面对已经启动的刑事追究程序时,终究会还原回公民的角色,公民个案的法治体验攸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由此方能体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的分量,到底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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